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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示


在严格履行集体协商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公司 2025  年 1月 16 日召开的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备案,公司《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从 2025年2月15日起生效,现予以公示,请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附件:1.西藏公司2025-2027年集团合同

2.西藏公司2025-2027年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3.西藏公司2025-2027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工会委员会

2025年2月16日


 

 

 

 

 

 

 

附件1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2025—2027年集体合同

2025116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华电藏发制〔20224)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和公司工会代表公司全体职工,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兼顾出资人和职工两者利益签订的,是公司和职工双方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及所属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公司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生产经营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负全面责任。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和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有责任教育引导职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工作任务,动员和组织职工围绕公司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目标,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及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及所属单位招聘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由公司提供,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公司及所属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工会和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指导职工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司及所属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所属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工认为公司及所属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科学确定公司薪酬制度。公司贯彻国家“三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坚持薪酬收入凭业绩、靠贡献。公司以业绩为导向,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绩优多得”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薪酬能升能降。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制定和变更所属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办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定期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补休、调休,无法安排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执行的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所属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执行国家、地方和公司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制度。职工享受各类假期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休息时间及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紧急生产任务和特殊情况,可延长工作时间,职工应予以理解和支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切实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定期安排职工体检、疗休养,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  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配合行政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所在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会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公司依照规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支持工会实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生产劳动保护监察网络。

 

第六章 社会保险、福利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制定补充保险管理制度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使用福利费,不得挪作他用。

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各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各单位行政应定期向工会提供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国家及上级规定,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内使用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为职工提供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职工提高专业技能。工会应配合做好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有效履行,公司与工会建立合同履行通报制度,一年不少于1,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合同未尽事宜。公司和工会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另一方,被约见一方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检查结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检查小组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期限与变更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2025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递交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事项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合同期满前6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未提出重新商谈签订新的合同,则本合同条款作为今后续签合同的基础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一) 双方协商一致;

(二) 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草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报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工委各一份,公司和公司工会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2025-2027年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2025116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公司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机制,工会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公司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条  公司会同工会应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班组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新建工程项目时,应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司根据各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公司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条  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公司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公司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会同工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参加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公司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会积极协助公司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技能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公司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司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该合同履行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公司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工会进行监督,直至公司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附则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25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十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本合同草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报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工委各一份,公司和公司工会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3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2025-2027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25116日二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同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公司双方协商后签订,对公司和公司在岗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与女职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内容不得低于本合同,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组织女职工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按《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制度规定,保障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休假休息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女性健康教育,组织女职工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检查,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所需经费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支持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选举职工(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女职工(会员)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和女职工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有权对合同文本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变更,经变更后的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修改或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25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草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报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工委各一份,公司和公司工会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